假如此时伤者失血过多或搜救的民警没有找到他,会不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?更进一步说,假如司机将伤者丢弃于另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,则与谋杀何异?
1月3日晚,在绍兴路与绍兴三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,现场只留下一辆严重变形的自行车。3小时后,民警和伤者家属在5公里外的杭鞍快速路上发现了伤者:54岁的市民林先生。目前,市南交警大队已锁定肇事车型,但肇事逃逸司机仍未投案自首。
(据1月5日、6日《青岛早报》)
其实无须引用什么资料,上网用百度一搜,立马就会有近百万条肇事逃逸相关新闻蹦出来。“肇事逃逸”,几乎已经成了一种久治不愈的交通违法病,这种“病”不断蔓延,对整个社会道德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冲击。车辆逐渐成为普通的代步工具,但我们的身边,却又多了一种潜在的安全威胁。
交通肇事如此,肇事之后的“黑手”更令人发指,浙江台州64岁的老人陈冬香被肇事司机反复碾压五次后死亡,人们从电视及报纸上看到了这残忍的一幕,岂不知这只是归功于小区的监控录像。在没有监控录像的区域内,又不知发生过多少令人发指的碾压惨案。
林先生被撞案,同样令人发指。当司机在高速行驶时发生车祸后,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角度出发,都应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抢救,以弥补自己的过失,减少自己的罪过。然而,我们看到的,则是不该发生的一幕:司机将林先生抬上车,丢弃于5公里外的杭鞍快速路上,这是一种何等残忍的心态和手段。假如此时伤者失血过多或搜救的民警没有找到他,会不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?更进一步说,假如司机将伤者丢弃于另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,则与谋杀何异?
还是以浙江台州五次碾压案为例,五次碾压致人死亡的肇事司机最终只被判了三年徒刑,理由是有自首情节并且与死者家人达成了民事诉讼和解协议,这样的结果对司机来说显然是比较合算的,而当类似的交通肇事案件,最终能以“钱”来解决所有棘手问题时,则在客观上起到了默认甚至放纵的作用,法律的要义在于尊重所有个体生命的价值,而不能偏袒任何一方,起码对于明显的肇事逃逸行为,法律应当予以严惩,如此,才不会让肇事逃逸成为一种“流行病”。李振忠
按: 上文是<青岛早报>昨天登载的一篇文章. 对于"浙江台州64岁的老人陈冬香被肇事司机反复碾压五次后死亡,人们从电视及报纸上看到了这残忍的一幕"的处理结果, 很难以理解. 对照刑法, 该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, 但为什么只判了3年? 这种恶劣的行为如果不依法严惩, 我们国家道路上行驶的汽车, 还有多少将会变成杀人的利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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